默示、權威與詮釋(七)
本文承接本刊第二十三期內文「默示、權威與詮釋(六)」

彭國瑋 作
邱其玉 譯

編按:本文為作者於2003年華神「詮釋學與神學研討會」所發表的學術文章。當代系統神學對聖經權威的論述,並未充分考慮聖經形成之複雜歷史現象,以致產生之神學建構與現今已知的聖經形成史有相扞格之處。有鑑於此,本文始於對聖經形成複雜歷史現象的綜覽,從而提出合乎歷史現象之聖經權威教義的神學建構,並討論該神學建構對於教會生活的意義。原刊載於《獨者》2003年冬季號第4期,感謝《獨者》同意轉載。


5. 替代的神學建構:「信仰團體角度的進路」
根據我們前面的綜覽,探討聖經論的恰當位置,恐怕不該在上帝論之下,如過去教義學或系統神學一般的作法,而應該放在教會論與聖靈論之下。根據我們的綜覽,之所以需要從上帝論轉移至教會論和聖靈論之下來討論,是由於聖經的權威恐怕不是來自其作者角度的進路,而是來自於信仰團體有意識地參與的結果;而作為聖經接受者的信仰團體,之所以能接受不同的著作,也是由於聖靈的引導之故。

因此,把「默示」理解為,以聖靈的影響力加諸於作者身上使其寫出聖經著作,並以此為聖經權威的神學基礎,如此的理解其缺點是很明顯的。這種「作者角度進路」並不能幫助我們重視聖靈引導信仰團體的這個角度,也就是聖靈如何引導信仰團體認信、尊重聖經權威,並且最終為信仰團體形成聖經正典。這種對「默示」的理解,充其量只是上帝自我啟示與傳達的管道之一,絕不是聖經權威的終極理由。

然而,如果仍要將「默示」當作聖經權威的神學辭彙,我們需要有語意的轉移。「默示」不能只被理解成聖靈在寫作過程的影響,更重要的是要理解成,聖靈在聖經權威被認信,且其內容被正確理解這個歷程當中的引導。換句話說,若要討論聖經權威的議題,「受感的子民」或許比起「受感的作者」或「受感的經文」更為重要;並且聖經權威的神學建構,應當包含信仰團體如何被「默示」,以致在歷史中形成聖經,這一方面。

即使是後來成為聖經的經卷,其寫作與編輯都應當放在信仰團體的處境下來理解。對新舊約而言,作者與編者都不是「圈外人」(outsiders)。他們是為信仰團體的益處而編寫,並且只有出自信仰團體內部之作品或出自信仰團體藉以達致自我認同之傳統的作品,才能符合聖經權威。作者與編者之所以應被視為「受感的」、「受默示的」,是因為他們的著作最終受到聖靈所感動之子民的認可,認定其為權威之聖經,這些子民過去受感,今日同樣受聖靈感動。

「受感之子民」的概念,允許不同的信仰團體,同時並存著些微不同的正典。這些差異很可能來自這些信仰團體所繼承的不同傳統,以及他們所需要面對與回應的不同處境。然而,數個正典同時並存的現象,並不會因為過於多樣化,而無法在其中找到統一性。這種同中有異、異中有同的現象,顯示出即便信仰團體各有不同,聖經經卷的核心與焦點依然存在。

聖經經卷的核心與焦點,就是歷史上的這位人物:拿撒勒人耶穌,以及他的出生、教導、釘十架,並復活的歷史。所有新約文獻都是出於這位歷史人物,及其所在之歷史時間之後的發展;即便是猶太教聖經,之所以被收入基督教聖經之中,也是因為基督徒相信耶穌就是猶太教聖經中所應許和預言的那位彌賽亞,過去這樣相信,到如今依然相信。故此,基督教聖經的最首要意義應是其對耶穌基督的見證。既然聖經是出自聖靈的工作,所以也應當被視為是聖靈為耶穌基督所作之見證的一部份。以耶穌基督作為聖經的詮釋核心也蘊含了一種歷史哲學,即並非所有歷史時刻都具有同等重要性。歷史的高峰,應當是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十字架。

根據這種理解,聖經展現其權威的領域也需要討論。將聖經權威與「受感子民」彼此相關連,意味著這個權威絕不是一種普遍受所有人認可的權威,雖然臣服於此權威之下的信仰團體,相信所有人都應當臣服於此權威之下。因此,對聖經權威的臣服,實際上是信仰團體的社會邊界的標記,對於處於這社會邊界標記內的人而言,聖經對於真理、救贖與道德有最終的決定權。事實上,這樣的理解恐怕才是提後3:16這個教導的真正重點,聖經是神所「默示的」,因為有「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的功能。若無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的功能,我們就不能說聖經對任何人有任何權威。 (未完待續)



【本文作者為英國雪菲爾大學哲學博士(聖經研究),現任美國聖經公會聖經翻譯顧問。】